(2016)渝0109财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重庆明斯克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世达电器设备厂、朱毅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明斯克电气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世达电器设备厂,朱毅,李树平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财保75号申请人重庆明斯克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翠云街道翠莲路花朝工业园一期C区B2栋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5306648-5。法定代表人廖子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亮,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世达电器设备厂(普通合伙),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金龙湖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投资人朱毅,职务不详。被申请人朱毅,男,汉族,1983年3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李树平,男,汉族,1965年10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人重庆明斯克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世达电器设备厂(普通合伙)、朱毅、李树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明斯克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世达电器设备厂(普通合伙)、朱毅、李树平的银行存款2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能执行,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重庆世达电器设备厂(普通合伙)、朱毅、李树平的共计价值20万元的其他财产。案外人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本案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明斯克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世达电器设备厂(普通合伙)、朱毅、李树平的银行存款20万元。二、如第一项不能执行,则查封被申请人重庆世达电器设备厂(普通合伙)、朱毅、李树平的共计价值20万元的其他财产。三、由案外人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重庆明斯克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承担担保责任。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