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初37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浙江恒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惠州市锦裕实业有限公司、刘保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恒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锦裕实业有限公司,刘保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3798号之一原告:浙江恒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江龙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5644079576。法定代表人:丁宏刚,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丁流,系公司职工。被告:惠州市锦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园洲镇李屋村下沙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582946882R。法定代表人:刘保珍。被告:刘保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恒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锦裕实业有限公司、刘保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恒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恒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恒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11元,依法减半收取3705.50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合计诉讼费6475.50元,由原告浙江恒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迪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旻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