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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刑更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2016)粤52刑更字第865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刑更字第865号罪犯陈伟杰,男,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汕尾中法刑二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伟杰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一万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伟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5月1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陈伟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伟杰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6年1月20日,共获嘉奖18次;2015年1月、7月、2016年1月获得监狱表扬。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伟杰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伟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赖晓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