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12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谈笑、焦某等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李某乙、王某甲犯聚众斗殴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某,焦某,冯某,程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012刑初13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谈某。200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2年6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4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2015年11月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江都区看守所。被告人焦某。2015年11月1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江都区看守所。被告人冯某,江苏省扬州市。2015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逮捕,2015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黄承民,江苏江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杨传斌,江苏江淮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人程某。2015年11月17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江都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2015年11月13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乙。2016年1月20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爱军,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景菁杰,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人王某甲。2002年5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月20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取保候审。辩护人于洪都,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扬江检诉刑诉(2016)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谈某、焦某、冯某、程某、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乙、王某甲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卫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谈某、焦某、冯某、程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甲以及辩护人黄承民、杨传斌、李爱军、景菁杰、于洪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7日晚,被告人李某乙因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告人谈某之间的矛盾,在电话中与谈某发生口角并约斗殴。随后,被告人李某乙便召集吴某(另案处理)等人。被告人谈某召集被告人焦某、冯某、李某甲、程某以及王某某(未满十八周岁)手持砍刀、钢管来到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永兴饭店门口,遭到与被告人李某乙、王某甲在一起的卢某阻拦,被告人焦某便对卢某实施殴打,被告人谈某、冯某、李某甲、程某以及王某某随即一并殴打卢某,致卢某受伤,殴打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见状持水果刀将被告人谈某、焦某、冯某、程某以及王某某五人刺伤。经鉴定,卢某腹部损伤致脾破裂,行脾切除,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外伤致左侧第9、10肋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谈某左肩背部、两侧腰背部创口瘢痕均属轻微伤;被告人焦某右臀部、右大腿瘢痕均属轻微伤;被告人冯某左腰部、左大腿瘢痕均属轻微伤;被告人程某腰背部创口瘢痕属轻微伤;王某某右髋部瘢痕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谈某、李某甲、程某、李某乙、王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冯某、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乙赔偿被害人卢某以及被告人谈某等人部分经济损失。审理中,被告人冯某、李某甲以及王某某赔偿被害人卢某经济损失60000元,卢某对被告人谈某、李某乙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谈某、焦某、冯某、程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甲以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未到庭被害人卢某的陈述材料;证人谈某、吴某、王某乙、高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王某某的交代材料;七名被告人的供述及交代材料;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及医疗记录复印件,相关视听资料;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七名被告人的户籍材料;本院(2014)扬江刑初字第00637号、(2002)江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书;被害人卢某出具的收据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谈某、焦某、冯某、程某、李某甲召集他人或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乙、王某甲召集他人或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谈某、焦某、冯某、程某、李某甲等人共同实施伤害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谈某召集他人实施伤害犯罪行为,被告人焦某积极实施伤害犯罪行为,在故意伤害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冯某、程某、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谈某、程某、李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焦某、冯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坦白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李某甲等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卢某的部分经济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谈某、焦某、冯某、程某、李某甲等人表示谅解,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乙、王某甲等人共同实施聚众斗殴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乙召集他人实施聚众斗殴,系首要分子;被告人王某甲积极参与聚众斗殴行为,系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李某乙、王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卢某部分经济损失,被害人卢某表示谅解,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谈某、焦某、冯某、程某、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乙、王某甲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冯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冯某参与斗殴,系从犯,归案后能够坦白认罪,系初犯、偶犯,虽共同伤害被害人,但被害人的重伤后果并非其直接造成,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请求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某乙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乙召集他人斗殴,事先并未准备器械,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甲并非事先预谋聚众斗殴,曾试图阻止斗殴,只是在斗殴过程中,临时起意持械造成对方轻微伤,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以上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符合法律规定,均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冯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甲案发后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不深,均可适用缓刑,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2019年2月2日止。)二、被告人焦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18年11月15日止。)三、被告人冯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18年4月12日止。)五、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李某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被告人王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丽人民陪审员 韦来琪人民陪审员 梅应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石雯婷文书附页: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举报投诉方式:少年庭庭长张忠富电话号码:0514-8699****本案承办法官张丽电话号码:0514-8699****法院监察室举报电话:0514-8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