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3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娄耀义与孙玉和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耀义,杨玉荣,孙玉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3510号申请执行人娄耀义,男,1986年6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杨玉荣,女,1966年2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孙玉和,男,1944年10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娄耀义与被执行人杨玉荣、孙玉和因民间借贷一案,北京市国泰公证处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京国泰执字第15号执行证书,确定:被执行人杨玉荣、孙玉和给付申请人娄耀义借款本金人民币24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该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娄耀义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15年12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经多次传唤后,于2015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即时履行生效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于2015年12月23日及2016年1月5日先后冻结杨玉荣名下银行账户五个,2016年1月8日查封杨玉荣名下房产一套。因孙玉和名下房产及银行账户在本案立案前已被多次轮候查封且查封数额巨大,申请人明确表示不再要求对孙玉和名下现有财产进行冻结、查封。经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地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孙玉和却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杨玉荣收入账户已被依法冻结,且申请执行人娄耀义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杨玉荣、孙玉和财产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娄耀义明确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娄耀义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杨玉荣、孙玉和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娄耀义发现被执行人杨玉荣、孙玉和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杨玉荣、孙玉和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忠良审 判 员 张春阳代理审判员 张 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玺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