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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执监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贾庭友与北京市东城区建予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庭友,北京市东城区建予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北京鹏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2执监39号申请执行人贾庭友,男,1963年8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市东城区建予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本市东城区建予园小区。负责人刘传香,主任。被执行人北京鹏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东城区广渠家园16楼地下1层008室。法定代表人付永强,董事长。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贾庭友申请执行北京市东城区建予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北京鹏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4)东执字第01804号,申请执行人贾庭友以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督促执行申请。审查期间,贾庭友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督促申请书。本院认为,贾庭友自愿撤回督促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庭友撤回督促执行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奕良代理审判员  高 明代理审判员  马鸿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雷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