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3执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林国栋与潘保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国栋,潘保圳,慕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第373号申请执行人林国栋。委托代理人王草泉。被执行人潘保圳。被执行人慕长林。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潘保圳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曲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云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