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贾玉庆与汪紫婷、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玉庆,汪紫婷,汪军,孙朝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533号原告:贾玉庆,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委托代理人吴玉敏,男,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汪紫婷,女,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汪军,男,198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孙朝成,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龙岗感叹静安新城南区。本院在审理贾玉庆与汪紫婷、汪军、孙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玉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业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莉雯附适用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