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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马东明与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彬彬,马东明,李玉廷,张东军,李久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458号申请执行人: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林西县。法定代表人:李希坤,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马彬彬,男,198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被执行人:马东明,男,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没弄么,住林西县。被执行人:李玉廷,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张东军,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被执行人:李久军,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林西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林民初字第224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东军、被执行人马东明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惠农一卡通等各项补贴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停止支付被执行人张东军所有的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的惠农一卡通等各项补贴款。二、停止支付被执行人马东明所有的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的惠农一卡通等各项补贴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仉树山审判员  宫浩然审判员  王洪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正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