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民申1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林素花与联马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新银座尚食荟投资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素花,联马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新银座尚食荟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联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18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素花,女,香港居民。委托代理人:郑世永,广东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联马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新银座商业裙楼1-C62、C63、C64。法定代表人:蔡文杰,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新银座尚食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春风路****号新银座大厦*座*楼。法定代表人:蔡煜生,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联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新银座大厦*楼。法定代表人:蔡文杰,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林素花因与被申请人联马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马实业公司)、深圳市新银座尚食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食荟公司)、深圳市联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马物管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林素花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我在起诉时针对商铺及商场现状向一审法院申请现场查看,就商铺价值贬损向法院申请鉴定,在庭审时申请测绘,但法院均未准许;2.一、二审关于联马实业公司赔偿我租金的损失远远少于我的实际损失,明显与事实不符;3.尚食荟公司、联马物管公司都与本案密切相关,一、二审未判决两公司赔偿我的损失是适用法律错误;4.我在购买店铺时,是因为该店铺有投资价值,现在由于对方违法改建,使该店铺丧失其应有价值,故我要求对方恢复原来的状态或赔偿损失是合理的。综上,林素花请求依法予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恢复原状纠纷。根据林素花的再审申请事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仍然是林素花的实际损失是多少以及尚食荟公司、联马物管公司应否负连带责任。关于林素花的实际损失的计算,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商场装修时间、装修异味消散和业主招租时间,酌定按经备案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认定三被申请人赔偿林素花6个月租金的损失共32766元,二审对此予以维持,本院认为该损失的认定合理合法,林素花申请再审主张该损失远远少于其实际损失,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尚食荟公司、联马物管公司应否负连带责任,由于对涉案房产的装修、改造仅为联马实业公司单方行为,尚食荟公司及联马物管公司并未共同参与,林素花以尚食荟公司、联马物管公司均为涉案商铺所在商场的经营受益人为由主张两公司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无法律依据。林素花申请再审也没有提供新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其再审申请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林素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林素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恒代理审判员 廖云海代理审判员 杨 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小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