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刑更第2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黄杨庆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2135号罪犯黄杨庆,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廉江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5日作出(2007)湛中法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杨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杨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1年6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1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黄杨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1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杨庆属严重暴力犯罪的罪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38次;2013年4月、2013年10月、2014年4月、2014年10月、2015年4月、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2014年3月获得记功;2013年10月、2014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杨庆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杨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沛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洋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