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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6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青岛奉上矿业有限公司与国电电力山东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奉上矿业有限公司,国电电力山东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6856号原告:青岛奉上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锡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电电力山东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苑宏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某某,山东百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宗某某,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青岛奉上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国电电力山东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奉上矿业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告国电电力山东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邓某某、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经上级主管部门依法核准登记的探矿、采矿企业。2005年12月6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依法批准原告在山东省胶南市某地区白云岩勘查项目,并授予探矿权。后几经多次延续或变更,探矿权有效期限一直延续至2016年12月24日。原告经多年的持续勘查,已探明该地区地下藏有丰富的白云岩矿产资源。被告在未履行压覆矿产报批手续,且未与原告协商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上述探矿区域内建设风力发电项目,压覆了原告已探明的矿产资源,构成了对原告的侵权,初步估算,至少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赔偿,被告均不予理睬,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实际数额以评估而定)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1、被告建设的胶南子罗风电场依法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凭证,并没有侵权。2、原告起诉的探明该区域探明白云岩资源与事实不符,被告在建设风电场工程之前依法对建设用地矿产资源进行了调查,调查范围为风电场外扩1000米,调查结论为调查区域无查明矿产资源。拟建工程无查明的矿产资源。因此,原告起诉与事实不符。3、原告主张的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使被告压覆原告矿产资源成立的话,原告的主张也不成立。首先,原告取得了探矿权,未取得采矿权。其次,原告没有提交具体的矿产储量和矿产资源的具体位置,其主张不能成立。诉讼过程中,被告提交了山东省国土资源厅鲁国土资字[2010]1214号《关于山东省胶南市子罗49.5MW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压覆矿产资源情况的函》及附件和胶南市人民政府南政地字[2012]39号《胶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国土资源颁发了南国用(2013)第G051503号、第G051504号、第G051505号、第G051513号土地使用权证,原告的探矿权证的土地范围与被告的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范围存在冲突,这属于政府主管部门协调处理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奉上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8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通过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江远人民陪审员  赵开金人民陪审员  王泽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腾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