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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2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莫某某与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某,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2民初278号原告莫某某,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被告翟某某,女,1985年7月11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某与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莫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沅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