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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民初字第00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字第00891号原告郑某某,女。被告赵某某,男。本院在审理郑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伟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