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4民初字第00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字第00891号原告郑某某,女。被告赵某某,男。本院在审理郑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伟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