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刑更1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郗金超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443号罪犯郗金超,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作出(2011)东刑初字第002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郗金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与前刑中尚未执行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四年一月十六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6年4月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4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郗金超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月30日至2015年10月19日,获计分表扬奖励5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2013年12月因犯抢夺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06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属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郗金超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8月18日起至2016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