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行与黄喜添、张丽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行,黄喜添,张丽贤,张楚波,林惠芝,林晓群,谢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执2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行,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中山路126号,组织机构代码66981726-6。负责人汤懿晗,行长。被执行人黄喜添,男,汉族,1979年6月10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被执行人张丽贤,女,汉族,1977年7月6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被执行人张楚波,男,汉族,1987年11月16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被执行人林惠芝,女,汉族,1986年10月24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被执行人林晓群,男,汉族,1979年10月27日出生,住所地揭西县。被执行人谢春燕,女,汉族,1980年4月14日出生,住所地揭西县。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行与黄喜添、张丽贤、张楚波、林惠芝、林晓群、谢春燕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汕金法民三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喜添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行借款本金42906.58元及利息、罚息、复息,并付还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支付的费用1000元,被执行人张丽贤、张楚波、林惠芝、林晓群、谢春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均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5执22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福明执行员 :卢俊生执行员 :曾恩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旭昇第3页共3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