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刑更3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童捷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童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更3368号罪犯童捷,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金华市人,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2009)金义刑初字第61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童捷犯盗窃罪,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6年4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童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刻苦钻研劳动技能,提高劳动效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刑一年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童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2014年度获得监狱年度记功奖励,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罚金共履行8000元。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童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童捷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鉴于该犯系多次实施犯罪行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判决确定的财产性义务大部分未履行,本院认为执行机关对其报请减刑的幅度过大,本院酌情扣减一个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童捷准予减刑一年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兵代理审判员 吴久昌代理审判员 赵瑞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王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