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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22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一冬诉刘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冬,刘清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22民初1050号原告王一冬,男,汉族,大同市城区人。被告刘清芳,女,汉族,应县金城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一冬诉被告刘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0元(缓交5000元,实交300元),减半收取2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郁尚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