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2执保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方江红与毛骏、张鹏、李红权、安庆宜超池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江红,毛骏,张鹏,李红权,安庆宜超池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保95号申请执行人方江红,男,汉族,1984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毛骏,男,汉族,1973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张鹏,男,汉族,1984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李红权,男,汉族,1968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安庆宜超池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法定代表人李红权,经理。申请执行人方江红与被执行人毛骏、张鹏、李红权、安庆宜超池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毛骏、张鹏、李红权、安庆宜超池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方江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毛骏、张鹏、李红权、安庆宜超池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 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浩(实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