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26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原告林爱棉与被告林贵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爱棉,林贵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758号原告林爱棉,女,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林贵志,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爱棉与被告林贵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爱棉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爱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林爱棉负担,限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陈 千 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荣 华速录员 黄���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