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7执恢1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林家臣与徐远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家臣,徐远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7执恢1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家臣,男,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公民身份号码:×××0996。被执行人徐远坤,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金华东路金华,公民身份号码:×××4013。关于原告林家臣诉被告徐远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三法乐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以(2015)佛三法执字第1140号案立案执行,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本院已暂缓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次执行的内容为:支付赔偿款19318.2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车辆管理、金融机构等单位或部门调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9.99元,已作执行款退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7执恢1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幸华林代理审判员  陆志珊代理审判员  邓文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