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03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彭某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303刑初46号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某,女,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浮市云安区。2015年11月12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安区检公诉刑诉(2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开始,被告人彭某某伙同其丈夫梁某甲在其位于云浮市云安区的住宅内非法收受附近村民的“六合彩”赌博投注。至2015年11月12日,被告人彭某某共收受梁某乙、徐某甲等村民的“六合彩”赌博投注合共70期,累计金额约105000元。2015年11月12日晚,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彭某某家中将其抓获。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投注记录簿等书证、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作了供述,没有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开始,被告人彭某某在其位于云浮市云安区的住宅内非法收受附近村民的“六合彩”赌博投注,然后将投注款转投上线庄家徐某乙(在逃),并收取提成。至2015年11月12日,被告人彭某某共收受梁某乙、徐某甲、徐某丙等二十多名村民的“六合彩”赌博投注合共70期,累计金额约105000元。2015年11月12日晚,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彭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并搜获其用于登记“六合彩”投注的记录纸等物品,依法予以扣押。以上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能相互印证、相互吻合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2、证人罗某某、梁某丙、郭某甲、梁某丁、潘某甲、徐某丙、徐某甲、梁某乙、梁某戊、黎某某、余某某、陈某、林某某、梁某己、潘某乙、郭某乙、冯某某、刘某甲、梁某庚、刘某乙的证言。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5、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6、梁某丙、梁某丁、潘某甲、徐某丙、徐某甲、梁某乙、梁某戊、黎某某、余某某、陈某、林某某、梁某己、潘某乙、郭某乙、冯某某、刘某甲、梁某庚、刘某乙、罗某某、郭某甲等人辨认被告人彭某某笔录。7、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彭某某讯问时作的同步录音录光盘。8、被告人彭某某常住人口登记表。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受“六合彩”赌博投注金额约1050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主要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2016年5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永秋审 判 员 何文大人民陪审员 潘维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关梓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