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民终1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刘波与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大窑街道办事处南莒城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波,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大窑街道办事处南莒城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终13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波,农民。委托代理人:赵兵、隋佩俊,山东昆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大窑街道办事处南莒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大窑街道办事处南莒城村。法定代表人:李秋杰,主任。委托代理人:江德潮,山东霖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波诉被上诉人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大窑街道办事处南莒城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5)牟民一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刘波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波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波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刘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红岩审判员 徐怀育审判员 付景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欣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