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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3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何慧英、叶国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慧英,叶国兴,朱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3201号申请执行人何慧英,女,汉族,1974年2月19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叶国兴,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朱惠英,女,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06)南民一初字第28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叶国兴、朱惠英的银行存款、收入87098.6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执行员  陈朝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钟妙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