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民终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鞠明文与鞠宏慧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鞠明文,鞠宏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民终2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鞠明文,现住四平市。委托代理人吕昌华,辽源市西安区太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鞠宏慧,现住辽源市。上诉人鞠明文与被上诉人鞠宏慧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1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鞠明文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鞠明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鞠明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上诉人鞠明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艳霞审 判 员 朱建勇审 判 员 车全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宋明秀书 记 员 唐钰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