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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4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郑州世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与付玥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玥赟,郑州世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45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付玥赟,女,汉族,1987年7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世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长江中路108号9号楼1层20号。负责人李小娟。委托代理人赵海楠,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郑州世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付玥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二小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付玥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付玥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付玥赟申请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付玥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王宏毅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