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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民申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杨秀明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秀明,北京市马桥胜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9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秀明,女,汉族,1964年1月10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马桥胜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金桥小区南。法定代表人:翟庆山,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杨秀明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马桥胜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桥物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8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秀明申请再审称:(一)双方签订的《劳务安全协议》被申请人承认有瑕疵,也承认工作期间一直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金。申请人在法庭上提交了多份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辞退申请人的理由即不是以合同到期,也不是以申请人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更不是双方协商一致。而是被申请人以撤销申请人的工作岗位为由突然辞退申请人,也不给申请人开辞退通知书。(二)申请人认为劳动合同法只是规定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并没有规定超过退休年龄就不能成为劳动者。因此,申请人在2014年1月10日之前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金被申请人还是要承担的。申请人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一直没给缴纳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合同,应该给予经济补偿。综上,两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再审。本院认为:杨秀明于2014年1月10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马桥物业公司与杨秀明之间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存续,双方之间仅能形成劳务关系。因此,马桥物业公司无需向杨秀明支付经济补偿金。据此,两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依法对本案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杨秀明就此问题的再审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杨秀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秀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立杰代理审判员  李 林代理审判员  苏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殷海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