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郭德鑫与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凤凰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2015知民初605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德鑫,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凤凰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605号原告:郭德鑫,住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赵星辉,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白宜纳。被告: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法定代表人:陈海燕,董事长。被告:北京凤凰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周兴安。被告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凤凰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夏翔,北京市柴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德鑫诉被告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购书中心)、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凤凰公司)、北京凤凰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凤凰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德鑫的委托代理人赵星辉,被告江苏凤凰公司、北京凤凰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夏翔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州购书中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德鑫诉称:原告创作的漫画作品“插画”,曾署名发表在公开媒体及网站。近期原告发现由被告广州购书中心销售、被告江苏凤凰公司、北京凤凰公司出版发行的《读行天下.2013潮语大汇》(ISBN978-7-5506-1070-5,版次为2013年1月第1版第2次印刷)第104页中,未经原告许可,未支付任何相关费用的情况下,违法使用了原告的两幅漫画作品,也未在作品上署作者的名字,并擅自对原图进行了拼接、修改。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漫画作品作为商业性使用,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多项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江苏凤凰公司、北京凤凰公司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2.被告广州购书中心、江苏凤凰公司、北京凤凰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开支30000元。被告江苏凤凰公司、北京凤凰公司共同辩称:1.2013年1月1日双方就涉案书籍达成和解协议,不应再由被告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2.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合理稿酬,但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过高;3.被告北京凤凰公司与凤凰出版社均是被告江苏凤凰公司的子公司,涉案书籍实际出版者是被告北京凤凰公司,关于本案书籍出版者的责任应由北京凤凰公司承担。被告江苏凤凰公司在出版发行一栏署名仅仅是为了反映其与北京凤凰公司是上、下级关系,其不参与书籍的出版发行工作,也不参与该书的利益分配;4.涉案书籍已停止出版、发行。经审理查明:中国新闻漫画网上刊登了以下两幅漫画,漫画一的内容为:4本大书前后竖形排列,下方插入地面,上方矗立云霄,其中的前后三本书上架有梯子,中间的梯子上端站有一名正在拥抱划过天空的星星的男子等,该漫画发布时间为2006年9月6日;漫画二的内容为:两棵平行生长且高过房顶的树,树干之间相连成梯,一人踩在该梯上,一手扶树干,一手伸向在空中展翅飞舞的电话掉下来��听筒等,该漫画发布时间为2006年10月12日。上述两漫画的作者均为郭德鑫。《读行天下.潮语大汇》一书,出版发行: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出版社、北京凤凰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版次2013年1月第1版第2次印刷,定价28元。该书第104页下方使用了漫画作品,但未署作者姓名;除了中间的梯子替换为漫画二的梯子(该梯子为空梯,已删除漫画二中的人物)及漫画的左上方添加了带翅膀的心形物体、树梢上添加了半月形物体,占漫画作品大部分的其他内容与上述漫画一的相关内容一致。该书第280页左下角盖有内容为“广州购书中心”的印章。北京凤凰公司、江苏凤凰公司表示:该书出版发行处载明的“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全称为“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限公司”,但实际出版发行单位是“北京凤凰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郭德鑫为证明其合理开支出示了以下证据:1.广州购书中心出具的金额为28元、发票号为00131005的发票一张;2.郭德鑫与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签订的约定每案代理费4000元的委托代理合同;3.金额为213元的住宿费收据、金额为135元的火车票。关于上述28元购书发票,本院受理的(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603、606号案的原告亦据此主张购书费;关于上述交通及住宿费票据,本院受理的(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603、606、608-611号案中原告亦据此主张该两笔费用。以上事实,有中国新闻漫画网、《读行天下.潮语大汇》、购书发票、委托代理合同、火车票及住宿费收据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两幅涉案作品的署名作者为郭德鑫,因此,郭德鑫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其权利应受法律保护。《读行天下.潮语大汇》一书第104页中使用的一幅漫画作品的绝大部分内容是郭德鑫的两幅涉案漫画部分内容的组合(并添加了小部分内容),且未署作者姓名,侵犯了郭德鑫的获得报酬权及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因此,郭德鑫请求江苏凤凰公司、北京凤凰公司赔偿损失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礼道歉的声明,考虑到本案中江苏凤凰公司、北京凤凰公司侵权行为的影响及范围,郭德鑫请求江苏凤凰公司、北京凤凰公司在全国性���体上刊登向郭德鑫赔礼道歉的声明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江苏凤凰公司、北京凤凰公司辩称北京凤凰公司是本案书籍的实际出版发行者,应由被告北京凤凰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该辩称与书籍载明的出版发行情况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郭德鑫出具的购买涉案书籍的发票上盖有广州购书中心的发票专用章,可以认定广州购书中心销售的《读行天下.潮语大汇》一书系公开发行的合法出版物,广州购书中心销售的涉案书籍有合法来源,因此其不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郭德鑫请求广州购书中心赔偿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鉴于郭德鑫的实际损失无足够的证据证明,江苏凤凰公司、北京凤凰公司的违法所得具体数额无足够的证据证明,本院综合考虑郭德鑫的知名度、涉案作品的性质、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在各案的分摊情况,被告江苏凤凰公司、北京凤凰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读行天下.潮语大汇》书籍的发行范围,将赔偿数额酌定为45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第四十七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凤凰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向原告郭德鑫赔礼道歉的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定。若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内容,费用由被告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凤凰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被告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凤凰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郭德鑫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4500元;三、驳回原告郭德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由原告郭德鑫负担500元,被告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凤凰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该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 判 长 廖 俭人民陪审员 李 群人民陪审员 傅亚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月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