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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民终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与雷宁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雷宁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终1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泰东路008号。法定代表人雷印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绪河,山东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宁。委托代理人雷海军。委托代理人李文科,山东金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肥城市人民法院(2015)肥民初字第1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肥城市人民法院(2015)肥民初字第170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肥城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立胜审 判 员  仉 磊代理审判员  邢友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单立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