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1执1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段晨与沈娴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晨,沈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1执1176号之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01执1176号申请执行人段晨,女,1985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沈娴,女,1972年12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现住上海市。原告段晨与被告沈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0505号民事判决确认:被告沈娴应给付原告段晨欠款及案件受理费合计446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沈娴未自觉履行,权利人段晨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沈娴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050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李鸣审判员沈文轩审判员张存良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王雁云审判长 李鸣审判员 李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炜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