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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许兵申请执行袁加燕黄春水卫林英黄袁俊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兵,袁加燕,黄春水,卫林英,黄袁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997号-1申请执行人许兵,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53岁,住合肥市包河区常青街道卫岗社居委上卫1栋63号被执行人袁加燕,女,1982年3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黄春水,男,1951年3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卫林英,女,1953年8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黄袁俊杰,男,2006年11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0)包民一初字第0154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尚欠款1300000元,诉讼费4275元,执行费15400元,总计131967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加燕、黄春水、卫林英、黄袁俊杰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31967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民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严啸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