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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执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张玉强申请执行唐振涛劳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强,唐振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923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强,男,汉族,住遂宁市安居区。被执行人唐振涛,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受理张玉强申请执行唐振涛劳务纠纷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司法查询,被执行人唐振涛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17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情形消失后,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可以对本案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晓凰审 判 员  苟 琼代理审判员  彭耀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詹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