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2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与宜昌市小莲花工贸有限公司、徐国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宜昌市小莲花工贸有限公司,徐国洪,唐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2执2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负责人汪飞。被执行人宜昌市小莲花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法定代表人徐国洪。被执行人徐国洪。被执行人唐红。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75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与宜昌市小莲花工贸有限公司、徐国洪、唐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宜昌市小莲花工贸有限公司、徐国洪、唐红连带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借款本息3842742.38元、利息134630.13元、律师费45000元、诉讼费22800元;并以本金35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1.7%的标准给付利息,按日万分之1.75的利率给付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执行费42852元;否则法院将对宜昌市小莲花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编号:宜市夷陵国用(2009)第××号),以及夷陵区鸦鹊岭镇××路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夷陵区房权证鸦鹊岭字第××号、××号、××号、××号)予以评估、拍卖以清偿债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市小莲花工贸有限公司、徐国洪、唐红的银行存款4088024.51元,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以本金35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1.7%的标准给付利息,按日万分之1.75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给付迟延履行利息;三、评估、拍卖宜昌市小莲花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编号:宜市夷陵国用(2009)第××号)以及夷陵区鸦鹊岭镇××路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夷陵区房权证鸦鹊岭字第××号、××号、××号、××号)以清偿债务。执行员 马晓曦执行员 郑学斌执行员 宋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小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