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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9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黑龙江倍丰农资集团鑫丰有限公司与依安县兴田化肥农药经销处、韩雪菲、韩雪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倍丰农资集团鑫丰有限公司,依安县兴田化肥农药经销处,韩雪菲,韩雪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9执57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倍丰农资集团鑫丰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新湾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09036XXXX。法定代表人李海平,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依安县兴田化肥农药经销处,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巴陵街***号。法定代表人韩雪菲,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韩雪菲,公民身份号码×××,住依安县。被执行人韩雪辉,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依安县。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倍丰农资集团鑫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依安县兴田化肥农药经销处、韩雪菲、韩雪辉合同纠纷一案,其申请执行的依据为(2015)松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260,876.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截至2016年4月29日,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债权共计1,260,876.8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倍丰农资集团鑫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依安县兴田化肥农药经销处、韩雪菲、韩雪辉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倍丰农资集团鑫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依安县兴田化肥农药经销处、韩雪菲、韩雪辉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凭本裁定就未受偿债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明湛审 判 员  李忠民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