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财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武建和与承德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建和,承德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财保75号申请人武建和,个体工商户,住隆化县。被申请人承德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康居园小区B座6号。法定代表人葛永刚,董事长。申请人武建和因与被申请人承德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承德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石家庄市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及质保金120万元予以冻结。案外人张龙文及承德隆和碳素厂已提供有效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承德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石家庄市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及质保金120万元停止支付。二、将案外人张龙文提供的担保财产:宝坻区马家店镇水岸蓝庭28-1-4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地证津字第124021009860)予以查封。三、将案外人承德隆和碳素厂提供的担保财产:冀H9M5**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及冀HEE8**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玲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