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968号原告:王某甲,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高黎煜,安徽高黎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岑琛,安徽高黎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女,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远山,凤台县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姜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亚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