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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程河执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马志红与郭玉勇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志红,郭玉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程河执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马志红,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襄州区被执行人郭玉勇,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襄州区关于马志红与郭玉勇一案,本院(2014)鄂襄州程河民初字第000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襄州程河民初字第000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