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2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戴峰与高原、高厚武、汪素红、红安县七里坪镇檀树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峰,高原,高厚武,汪素红,红安县七里坪镇檀树中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2民初229号原告戴峰,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高原,男,200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高厚武,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汪素红,女,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红安县七里坪镇檀树中学。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峰与被告高原、高厚武、汪素红、红安县七里坪镇檀树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峰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峰在案件受理后,宣判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戴峰负担。审判员 徐忠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志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