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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鹰执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祝藕莲与被执行人王长文、王来保、王勤华、王有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藕莲,王长文,王来保,王勤华,王有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鹰执字第63-8号申请执行人祝藕莲。被执行人王长文。被执行人王来保。被执行人王勤华。被执行人王有兴。本院在执行祝藕莲诉王长文、王来保、王勤华、王有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长文、王来保、王有兴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11年和20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被执行人王长文、王来保、王勤华、王有兴总共向申请执行人祝藕莲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70151.5元。判决后,王有兴主动履行了66170元。执行中,本院与鹰潭市市公安局联合向市委政法委申请司法救助5万元。经我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鹰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二十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翠英审判员  丁 力审判员  张鑫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