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执保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马鞍山万马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与滁州市庆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万马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滁州市庆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保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鞍山万马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梁月仓,该经理。被执行人:滁州市庆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综合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孔庆福,该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4民初1235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滁州市庆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007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宏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 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