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2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明海因与被告张金钟相邻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海,张金钟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1155号原告张明海,男,194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金钟,男,194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原告张明海因与被告张金钟相邻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以双方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明海负担。审判员 李相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万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