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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6民初2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保银诉孙怀明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6民初2564号原告张×,女,1975年4月12日出生。被告孙×,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原告张×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跃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6月17日登记结婚,2001年生育一女孙×1。由于婚前恋爱时间较短,草率结合。婚后才发现被告性格暴躁,不尊重原告人格,为生活琐事经常生气打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经常被被告打得遍体鳞伤。夜里成夜打骂,孩子无法睡眠,严重影响孩子学习。影响孩子身心正常生长发育。被告毫无家庭观念,对家庭生活不闻不问,好吃懒做,不出工、不挣钱,致使全家人生活陷入贫困之中。由于被告的迫害,致使原告身患多种疾病,无钱医治,终日疼痛难忍,身心健康受到极大损害,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原、被告已分居,感情完全破裂。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1、原告与被告离婚;2、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杨宋庄村305号院内北房5间中西侧2.5间房归原告所有,东侧2.5间房归被告所有;3、原、被告之女孙×1和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孙×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之间没有大的矛盾,没动过手。在家里肯定有口角,因为原告聊微信。原告当着我面和外遇聊天、发视频。开始和原告谈,就在原告上次起诉离婚的时候,但没有动手。我不同意离婚,首先是考虑孩子,其次考虑原告身体不好,毕竟有20多年感情。怀疑毕竟是怀疑。今年4月5号我们给原告父亲立碑,大家一起吃饭,什么矛盾都没有。今年4月21日原告离家出走。我认为婚姻还有维系的可能。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要求孩子归我抚养,不要求原告给付任何费用。如果判归原告抚养,同意给付每月600元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6月17日登记结婚。并于2001年1月11日生育一女孙×1,现就读于怀柔区第二中学。2015年8月28日,原告张×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孙×离婚,后经本院调解撤回起诉。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再次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并于次日搬出家单独居住。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均主张不要求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权、夫妻共同债务。经本院与孙×1谈话,其表示知道父母有矛盾,但不希望父母离婚,父亲没有动手打过母亲,若父母离婚愿意与父亲共同生活。本案因双方各持己见,故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书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本案中,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双方不能妥善处理,原告先后两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且在本院调解过程中,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的婚生女孙×1现已15周岁,其本人表示愿意随父亲共同生活,本院尊重孙×1本人意愿。被告表示其抚养孙×1不要求原告给付抚养费,本院不持异议。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张×与被告孙×解除婚姻关系。二、原告张×与被告孙×的婚生女孙×1随被告孙×共同生活,由被告孙×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被告孙×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跃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小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