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民终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林娜与张龙满、日照丰泰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龙满,日照丰泰运输有限公司,林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民终3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龙满,男,驾驶员。委托代理人:许加富,山东日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丰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临沂南路696号。法定代表人:闫丰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兆蕾,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娜,女,居民。委托代理人:虢尚德,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兴海路51号。诉讼代表人:李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桂军,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凯,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龙满、日照丰泰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娜、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2014)莒民初字第2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龙满、日照丰泰运输有限公司又以与被上诉人林娜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龙满、日照丰泰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龙满、日照丰泰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897元,减半收取4448.5元,由上诉人张龙满、日照丰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荣国代理审判员 张锦秀代理审判员 徐笑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俊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