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句容市精华书社、李春香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句容市精华书社,李春香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特8号申请人句容市精华书社,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华阳南路步步高公寓*幢。投资人巫美进,该书社负责人。被申请人李春香。申请人句容市精华书社与被申请人李春香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申请人句容市精华书社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句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句劳人仲案字(2016)第47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句容市精华书社的投资人巫美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句容市精华书社称:1、仲裁员高照红在2006年曾是申请人句容市精华书社的职工,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但高照红并未自行回避;2、句劳人仲案字(2016)第47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句劳人仲案字(2016)第47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李春香未到庭亦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句容市精华书社提出的仲裁员曾系该单位员工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且申请人句容市精华书社在仲裁时即知晓该事实,但并未申请仲裁员回避,故对申请人句容市精华书社提出的该项撤销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句劳人仲案字(2016)第47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并无错误。申请人句容市精华书社提出的申请撤销句劳人仲案字(2016)第47号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句容市精华书社要求撤销句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句劳人仲案字(2016)第47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句容市精华书社担。审 判 长 李守斌代理审判员 朱云云代理审判员 符合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