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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张子官与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官,张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953号原告张子官,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被告张杰,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子官诉被告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子官撤回对被告张杰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亚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