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张子官与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官,张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953号原告张子官,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被告张杰,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子官诉被告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子官撤回对被告张杰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亚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