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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1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杨建国申请宝喜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国,宝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1579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国,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东胜区岚馨苑小区*号楼。被执行人宝喜,男,蒙古族,1975年12月1日出生,个体,现住鄂托克旗乌兰镇八居委。申请执行人杨建国与被执行人宝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7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内0602民初772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代理审判员 任 尚 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蔺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