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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5民初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原告武国强诉被告牡丹江吉隆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国强,牡丹江吉隆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5民初第118号原告武国强,男,195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牡丹江市西安区。被告牡丹江吉隆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西十一条路。法定代表人邢志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国强诉被告牡丹江吉隆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国强于2016年4月27日以原、被告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国强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武国强负担。审判员  刘洪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