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刑更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王蒙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刑更173号报请机关河北省深州监狱。罪犯王蒙。2014年6月3日入河北省深州监狱服刑。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2014)文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蒙犯盗窃罪、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2016年9月2日止)。原判决认定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赔失主部分经济损失。现河北省深州监狱以(2016)冀深狱减字第185号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16年4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衡检减意(2016)173号检察意见书,同意对其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日常表现获考核记功一次,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人证言及原审判决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综合其数罪并罚、罚金刑履行及全案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蒙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2016年6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永杰审 判 员 王国恩代理审判员 杨 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丽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