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民催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山东鲁穗兽药有限公司、朱开安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鲁穗兽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济高新区民催字第17号申请人山东鲁穗兽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开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兆莉,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申请人山东鲁穗兽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五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票号为3130005133788327,出票金额为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出票人为济宁九龙贵和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济宁诚烁商贸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10月13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04月1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鲁穗兽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庆国审判员 宋广全审判员 张欣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艳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