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2民初9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权莉与曾庆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权莉,曾庆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2民初908号之二原告:王权莉,女,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告:曾庆文,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权莉与被告曾庆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权莉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权莉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权莉撤回起诉。原告王权莉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王权莉已预交93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权莉负担,余款92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王权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晓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迪丽达 来源:百度搜索“”